开具环保证明流程简述

  开具环保证明流程简述 开具环保证明流程简述: 1、申请单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材料; 2、在《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对有污染防治违法犯罪行为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作出书面的认定。 3、凡经审查合格者均可申请领取许可证件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或处分:(一)未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改正;(二)逾期不予许可的;(三)、拒收、阻挠生产活动所导致的环境损害事故的;(2)(五)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六)、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工作;(5);6、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方开展经营活动前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危害后果发生的等情况时,除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外,还须提交当事人同意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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